开yun官网入口登录APP下载 实战辩词|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产品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?----薛某《取保候审申请书》

申请事宜

请求你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薛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保释。

申请理由

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你局刑事拘留,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。申请人受薛某家属郭某的委托,请求依法将薛某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,郭某愿意为薛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申请人认为薛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,理由如下:

1、薛某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有毒、有害成分,也不了解产品对人体有害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社会危害结果,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,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”刑法第144条将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规定为:“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或者销售明知含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。”因此,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属于故意犯罪,除了要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客观存在外,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社会危害结果,即明知所生产、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。

本案中,薛某未参与减肥产品的生产过程,仅销售减肥产品。由于薛某文化程度低,辨别能力弱,在销售减肥产品时并不知道该减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,更不知道该产品对人体有害。其主观无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:

(一)薛某长期服用该产品,未发现任何副作用,并确信该产品对人体无害。2015年3月产后,薛某体重增加到140多公斤,经刘莉(音)向其介绍该减肥产品后,薛某服用2个月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,体重减轻20多公斤,恢复正常。薛某在亲身体验该产品的减肥效果,确认对身体无害后,才开始销售该减肥产品。如果薛某知道该产品对身体有害,就不会服用2个月直至体重恢复正常,也不会向朋友介绍该产品。

(二)《检测报告》中的数据详尽、齐全,足以让人信服该产品无害。薛某与刘某相识多年,刘某反复强调该减肥产品采用纯中药制成,不仅能调理身体,还能燃烧脂肪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,且无副作用。顾客服用后各项指标均正常,并向薛某出示了该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。根据目前查询到的两份检测报告,检测样品名称:浩瘦满腹燃脂减肥胶囊(浩瘦古方燃脂瘦身胶囊);委托单位:湖北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;检验依据:Q/FH 2601-2013《复方减肥胶囊》;检验结论:所检测项目符合Q/TB 2601-2013《复方减肥胶囊》标准要求,未检出违禁成分,检测结果合格。 两份检测报告均加盖“中卫城卫生产品质量监督部门”公章,并有审批人、审核人和主实验员的签字。作为一个普通人,看到如此详尽、全面的检测报告,加上对朋友的信任,薛先生认为产品合法、合规、质量合格,便放心销售。

(三)刘某的宣传和开设实体店足以让薛某相信该产品是正品且无害。1.薛某是通过刘某购买该产品的,刘某也是薛某了解该产品的主要途径,薛某在朋友圈中对该产品的宣传都是由刘某转发的,其对顾客疑问的解答也是基于刘某的介绍转述的。刘某利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“提醒顾客辨别假货:正品好手经销商授权证书查询:购买请认准正规授权经销商、正规授权团队代理商……”;2.产品包装上的“授权查询”一栏也显示了网址,在网址上可以查询到该产品的真伪及经销商,在网址上可以查到湖北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予薛某的《授权书》; 3.刘某丽还开设了实体店(店名:某丽减肥美甲),店内公开销售减肥产品,这更加让薛某相信这是正规公司及专营店,产品质量合格;4.薛某曾收藏微信公众号“范*玩”2016年6月12日的《好瘦满腹燃脂胶囊成分及介绍!效果为何这么好?》一文,文章中详细介绍了产品的成分,尤其是藤黄果的减肥功效,并展示了《质检报告》和顾客的《体检报告》等内容。因此,上述内容足以让薛某相信该产品是正规产品,无害。

(四)薛某对该产品产生怀疑后停止销售。薛某销售该减肥产品的后期,薛某的一位朋友和一位顾客在服用该产品一周后kaiyun官方网app下载app,出现了口干、便秘、心跳加速等症状。刘某解释称,这是该产品加速新陈代谢、燃烧脂肪的正常反应。考虑到其他顾客没有出现这种情况,薛某认为这两位顾客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服用该产品,于是立即要求他们停止服用,之后也未出现任何不良反应。

2017年11月初,刘某利创建的经纪人群中有人反映产品有问题,群随后解散。刘某利的另一名经纪人小琳向薛某询问是否知道此事。两天后,薛某的经纪人蒋某飞也询问产品是否有问题。薛某不明原因当即质问刘某利,但并未得到答复。一周后,与刘某利吃饭时,刘某利解释称“产品没有问题,此事已处理,是售假商家散布的谣言”。她还重新建立了经纪人群,群里仍有人在销售,并称产品有效,但薛某对产品表示怀疑,并未真正向公众销售。

综上,在薛某眼中,涉案减肥产品有正规生产厂家,有产品合格证、检测报告、有实体店、有产品真伪查询系统、有正规授权证书,薛某有理由相信产品来源正规,对人体无害。如果产品存在虚假宣传,薛某始终被蒙在鼓里,也是受害者。薛某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,也不知道自己销售的产品对人体有害,主观上不具备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。

2、薛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数量较少,宣传、销售范围相对封闭,获利甚微,社会危害较小。

薛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数量相对较少。据薛某供述,除批发给别人几十盒外,自己直接销售的减肥产品只有十二三盒。上述减肥产品合计销售额只有两万多元,自己赚到的差价(净利润)只有6000元左右;薛某主要通过微信“朋友圈”进行推广,并未公开大规模推销,销售范围十分有限;加之“朋友圈”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交平台,是“熟人圈”,自己推销的对象也仅限于自己的亲朋好友。因此,薛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数量较少,推广和销售范围较小,获利不多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。

3、薛某被抓获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不具有社会危险性,不应当对其实施强制羁押。

薛某一贯品行端正,廉洁自律,无不良记录,未受过刑事犯罪记录和治安管理处罚,被逮捕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,认罪态度良好。本案犯罪嫌疑人薛某涉嫌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极小,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,不会造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社会危险性。

薛某有年老多病的母亲需要他照顾,还有年幼的女儿需要他抚养。薛某的母亲罹患胃癌,曾两次手术切除胃部,患病期间,一直由女儿薛某照顾。薛某的孩子才2岁,整天哭喊妈妈。因此,恳请你局依法审查对薛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,使其早日回到家庭的身边,照顾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,并在家人的教育下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。为此,我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申请对薛某变更强制措施,予以取保候审。

真挚地,

南京市公安局**分局

辩护律师(签名):崔宝华

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(盖章)

2017 年 12 月 26 日

附件:相关证据材料清单

1、郭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出具的《说明》复印件一份(附身份证件)(来源:郭某某);

2、报告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的“号手保福燃脂减肥胶囊”《检测报告》图片三张(来源:微信公众号“范*万”于2016年6月12日发推文《号手保福燃脂胶囊成分及介绍!效果为什么这么好?》);

3、2016年11月10日的“号手古方燃脂瘦身胶囊”《检测报告》图片三张(来源:郭某的OPPO R9s手机,该手机原为薛某所用);

4.刘某利朋友圈发帖,提供产品真伪查询网址及两张代理商图片(来源:2017年5月28日薛某微信号“友*作”采集)。

5、“号手古方燃脂瘦身胶囊”包装图片1张(来源:郭的OPPO R9s手机,原为薛某所用);

6、湖北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予薛某的《授权证书》图片(来源:刘某利朋友圈推广网站查询);

7、刘某某开设的实体店“某某减肥美甲”开业时的照片3张(刘某某、薛某某)(来源:郭某某OPPO R9s手机相册,该手机为薛某某原用);

8、刘某丽在其经营的“某丽减肥美甲”店公然售卖减肥产品的照片两张(图片来源:郭某某、薛某某家中台式电脑);

9、2016年6月12日,微信公众号“范*万”发推文《好瘦填腹减脂胶囊成分及介绍!为什么这么有效?》(含报告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的《检测报告》和《顾客体检报告》)14张图片(来源:微信公众号“范*万”);

10.许某于2017年12月23日出具的《说明》复印件一份(附身份证件)(来源:许某);

11、薛母曲某两次手术的病历记录各一份(来源:郭某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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